滥用诉讼程序的调解书能否作为证据?
朱某以感情不和为由起诉与乔某离婚,庭审中,朱某口头提出双方在建房过程中其向吴某借款3万元至今未还的情况,认为离婚时应作为共同债务处理。乔某以朱某没有提供书面证据为由不予认可。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随后,吴某起诉朱某还款,诉讼中,吴某与朱某都未提供相关证据,只是朱某承认欠款这一事实,于是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该院制作调解书。6个月后朱某再次起诉乔某要求离婚,并提供调解书作为此次离婚诉讼的证据使用。乔某则认为这是吴某与乔某串通损害自己利益的行为,法庭不应采纳。请问,朱某提供的调解书能否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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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河北
2022-08-10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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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1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朱某与吴某的借款合同纠纷是在乔某未出庭的情况下达成的和解,乔某对此并不知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同时,该调解书缺乏事实基础,朱某与吴某之间是否存在借款的事实,无法查明。朱某对欠款的承认只是一种自认,自认的效力应该是仅仅及于本人和对方,然而朱某将在他案中自认的事实作为证据运用于自身的离婚诉讼中,已经损害了乔某的利益,存在滥用诉讼程序的情况。因此,朱某提供的调解书不能作为其在离婚诉讼中的证据使用。

    433天以前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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