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张某雇佣你为他开车送货,你们之间属于雇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解释第九条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关系的。也就是说,雇员只有在从事雇佣工作范围内的工作时造成了人身伤害才由雇主承担责任。但你是在完成了雇佣工作之后,给何某提供劳务时受伤的,已经超出雇主张某的授权或者指示范围,他的行为与雇佣工作并没有内在联系,不属于从事雇佣活动的范畴。因此,雇主张某对你的人身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其次,你是无偿帮何某卸货,属于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根据该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如果何某没有明确拒绝你的帮忙,就应当由何某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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