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收养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因此,你如果没有虐待、遗弃养子女的行为,并且为孩子的生活和教育支出了必要的费用,那么有权依法向其生父母主张补偿你在收养期间所支付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具体补偿标准,原则上可以参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收养期间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的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来测算。但考虑到补偿的原则是“适当补偿”而非全额补偿,所以最终补偿的金额应根据个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或者由法官依法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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