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侵权责任法》第八条均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两名司机各自违章而发生同一事故,并致行人徐某受伤,构成无意联络的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由于交警部门对双方责任的大小未作认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应由摩托车司机和货车司机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当然,由于是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徐某既可以请求两名司机共同赔偿他的损失,也可以请求两名司机中的一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另一名司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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