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纳个人所得税。你退休后再应聘所得收入不属于退休工资,不能享受免税待遇。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指出:“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你再任职的公司就你所取得的700元收入(4200元-3500元)按3%的税率代扣个税并无不当。有人认为,对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税。因为按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退休后再任职的,与聘用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相应地,所得收入属于劳务报酬,而非工资薪金性质。但是,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属于低税负,这对退休人员是有利的。因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税率为3%至45%,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其中,余额不超过1500元的,税率为3%,1500元至4500元的税率为10%,4500元至9000元的税率为20%。劳务报酬所得,每次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额,税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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