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哪个保险公司?
王某在某保险公司内黄支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保险,并在内黄支公司交纳了保险费,办理了相关手续,但保险单、交费收据等手续上的公司名称及签章均为安阳支公司,后王某与保险公司就该保险发生纠纷,以某保险公司内黄支公司、安阳支公司为被告向内黄县法院提起诉讼。在本案立案审查中,立案庭一致认为人身保险合同的管辖仅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不适用标的物所在地管辖,但王某能否把内黄支公司列为被告。涉及内黄县法院是否有权管辖,在讨论中产生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单上的公司名称及签章均为安阳支公司,即可认定王某是与安阳支公司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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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江西
2022-08-10 17:34
已帮助 98
律师解答1条
  • 我们认为第二种意见较为合理。理由如下:本案中,某保险公司安阳支公司和内黄公司都实际参与了合同的制定。保险单、缴费收据等手续上的公司名称及签章均为安阳支公司,从形式上讲,该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王某和某保险公司安阳支公司。但王某向某保险公司内黄支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保险,交纳了保险费,王某与内黄支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利害关系。某保险公司安阳支公司和内黄公司存在业务上的隶属关系,从査清案情的角度上讲,两者也应共同参加诉讼。在该保险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王某提起诉讼,内黄支公司和安阳支公司都是适格被告。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确认当事人起诉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就应依法受理。本案中,适格被告有两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王某选择向内黄县法院起诉,则内黄县法院依法管辖并无不当。

    431天以前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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