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理疗中心摔倒,理疗中心是否应当赔偿?
2010年2月8日,任某在郭某开办的理疗体验中心治疗后准备离开时,因地面湿滑而摔倒在地,致其左髌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遂起诉要求郭某赔偿医疗费各项损失共计16823.6元。郭某承认任某曾在其店内做过理疗,但否认摔倒致伤之事。审理中,任某的两个证人出庭,证明2月8日在店内看到一老头摔伤。郭某的十三个证人中,十二人是其顾客,证明当天没听说也没见过有人在店内摔倒,另一证人是郭某雇员,证明当天任某没去理疗。请问郭某是否应当对任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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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湖南
2022-08-10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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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1条
  • 郭某应当对任某受伤的事实承担赔偿责任。任某本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任某经常在郭某店内理疗的基本事实存在,郭某本人对这一事实也予以认可。任某提供的两个证人能够证明2月8日在店内有一人摔倒的事实。郭某的十三个证人虽然否认这一事实,但十二个是其顾客,一个是其雇员,与其都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同时顾客具有很大的流动性,事发当时是否在场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他们所证明的任某当天没有做理疗体验,没有人在店内摔倒的事实,难以令人信服。结合证据规则及本案事实,任某在郭某的理疗中心摔伤的可能性较大,其所主张的事实已达到了较高的盖然性证明标准,可以认定。郭某从事经营活动对消费者的人身负有保障其安全的义务,应采取必要措施对湿滑地面作出处理防止顾客摔倒而没有采取,应当对任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任某作为成年人,对自身安全也应予以必要注意,但却由于自身疏忽而发生了摔伤的事实,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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