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意见正确。甲乙二人第一次离婚时达成财产处理协议,且双方未针对财产分割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对该协议的效力应予认可。在双方复婚时,这些财产已经是乙的婚前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甲乙在复婚时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未对该部分财产作出约定,因此,该部分财产应为乙的个人财产,甲无权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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