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1]1号《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存款,应当在存款人开户的营业分支机构具体办理。因此,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应当到被执行人开户的金融机构营业分支行办理。即使具体的查询行可以显示被执行人在其他支行的存款信息,但若被执行人在该行无存款时,该行也无义务提供本支行以外的被执行的存款信息。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2000]21号《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办理查询事宜”中的“金融机构”是指被执行人开立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营业分支行,而非泛指任何一个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银行结算账户与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虽然目的相同,但又有一定的区别。执行法院可以根据不同的执行事项分别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2000]21号《通知》和[2010]27号《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和人民银行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名称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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