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遗属供养生活补助待遇最早出现在1953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公布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该实施细则第十一章关于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中第四十五条规定:“工人职员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工人职员供给,并合于下列条款之一的,均得列为该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一、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者;二、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三、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四、孙子女年未满16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洛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洛阳市财政局于2007年8月14日以洛劳社养老[2007]6号文件关于转发《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的通知规定,“参加我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补助费改由社会保险统筹机构支付。”上述文件中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进行了规定。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在政策上规定具有连续性,并不是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才有的规定。按照规定,享受遗属供养生活补助费的首要条件是,以死亡职工工资或养老金为主要生活来源;其次,死者供养的直系亲属还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即依靠死者生前赡养、扶养、抚养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弟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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