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财产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的人员。重型半挂车的牵引车和挂车往往是属于同一所有人的两个不同的年辆,但在使用时,往往也是被连接在一起同时使用的。此时牵引车和挂车应当被视为一个整体,不应当被割裂开。本案中车辆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仅被保险车辆在事故中受损,在被保险车辆投有机动车损失险的情况下,把牵引车和挂车割裂开,用机动车所投财产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来审查车辆所有人是否符合“第三者”特征,来决定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明显是不当的,也是不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的。因此,本案中应当适用牵引车和挂车所投机动车损失险保险条款来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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