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挂车的牵引车和挂车是独立车辆吗?
2013年4月西峡县法院受理一起某物流公司的半挂车在紧急制动过程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使牵引车和挂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失,要求保险公司在牵引车和挂车所投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内对车辆损失进行赔偿的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保险公司以牵引车和挂车为独立的车辆,且分别投有第三者责任险为由,以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中约定的“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主张免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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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湖南
2022-08-10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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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1条
  • 机动车财产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的人员。重型半挂车的牵引车和挂车往往是属于同一所有人的两个不同的年辆,但在使用时,往往也是被连接在一起同时使用的。此时牵引车和挂车应当被视为一个整体,不应当被割裂开。本案中车辆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仅被保险车辆在事故中受损,在被保险车辆投有机动车损失险的情况下,把牵引车和挂车割裂开,用机动车所投财产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来审查车辆所有人是否符合“第三者”特征,来决定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明显是不当的,也是不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的。因此,本案中应当适用牵引车和挂车所投机动车损失险保险条款来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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