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孩子向网络主播“打赏”万元
未成年人小刘(13岁)在未经其父母同意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宝支付平台以“刷礼物”的形式向某网络直播平台主播打赏23000元,其父母能否向该主播追回该笔“打赏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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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湖南
2022-08-10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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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1条
  •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在本案中,未成年人小刘年仅13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向网络主播打赏23000元的行为明显超出其本人的行为能力范围,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无效,因此小刘父母有权向该网络主播追回小刘的“打赏款”。

    434天以前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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