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结合本案周先生所称事实,陈先生与宾馆方对周先生的受伤有无赔偿责任关键在于是否有过错。参加竞技性对抗性体育活动本身,双方都能意识到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周先生应陈先生邀请参与乒乓球运动,其本身双方均没有过错,体育运动本身也有益于双方身心健康,如在打球过程中陈先生既未违反运动规则,也未有其他过错行为,对周先生受伤的损害结果不承担赔偿贵任。作为宾馆,体育活动设施和场地的提供单位,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使周先生人身损害,周先生可依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向宾馆主张权利,但从周先生所称其伤势为扣球时用力过猛,右手碰到墙壁所致,仅此,不能直接判断为其自身还是他人过错原因所致或者宾馆提供的服务下次所引起,确定陈先生和宾馆有无赔偿责任,应根据周先生受伤形成具体原因和宾馆设施是否规范,结合上述规定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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