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某授意他人向特定人出借款项,要求其免除还款义务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
凌某系某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局长,于2015年7月25日嫖娼时被黄某录像并敲诈。为消除影响,凌某要房产商蓝某“借款”100万给黄某。蓝某为感谢凌某在土地拍卖中给予的帮助和希望继续得到其关照,将100万现金“借”予黄某,后放弃对该“借款”的追索。问:凌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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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四川
2022-08-10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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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1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本案中,凌某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因嫖娼被人敲诈,主动要求房产商蓝某“借款”给掌握其不雅视频的黄某100万,其本人没有直接获得财物,而是由蓝某将钱款给予黄某,随后授意蓝某免除了黄某的偿还义务。尽管请托人蓝某并不知晓凌某要其付款给黄某的原因,但其行贿指向是明确的,免除黄某的还债义务,完全是基于凌某的意思。黄某之所以获益,是因为某与蓝某之间的权钱交易和凌某对该财产处分的意思。该笔名义上是民间“借款”,实则应当认定为贿赂款,凌某的行为当定受贿罪。当代检察官

    436天以前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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