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违章、谁担责”应当是处理交通违章的基本原则,利用他人驾驶证为自己的违章行为扣分是规避法律的违法行为。但将机动车合法出借给他人使用是车主的权利与自由,交警部门无论是行政立法还是行政执法,都不得侵害车主的此种权利与自由。具体到本案,交警部门如能确定李某之车每一起违章的驾驶员,当且应当仅扣实际驾驶员的分数,且不得扣其他人驾驶证分数;如不能确定每一起违章的驾驶员,即不能排除李某之车违章系他人所为,不能据此驳回李某用他人驾驶证扣分的请求。故本案所涉交警部门“一辆车不能用超三个驾驶证扣分”的做法既违背行政合法性,又违背行政合理性。另,鉴于当前交通违章大多采用车尾拍摄,不利于确定车辆实际驾驶人。交警部门所要做的,并不在于机械限制交通违章扣分驾驶证个数,而在于采用高清摄像头对违章车辆实行车头拍摄以确定违章车辆的实际驾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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