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利害关系人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所作的行政许可行为应否撤销?
2010年10月,陈某未经批准,在同村村民吴某房屋大门前2米处挖沟建房,两家发生纠纷。同年12月,陈某提出个人建房用地申请,经所在村委会、镇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后,获县政府建设用地许可证。吴某对该行政许可行为不服,请求撤销该建设用地许可证。问吴某提出的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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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河北
2022-08-10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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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1条
  • 《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本案中,县政府在向陈某颁发建设用地许可证时,并未告知吴某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违反了法定程序。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县政府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市政府,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吴某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撤销该建设用地许可证。

    434天以前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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