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的理由不能成立。就老人带孙能否索要报酬的问题,应当从如下几个方面来考虑:一方面,如果孩子的父母与老人有着“带孙付酬”约定,则双方构成劳务关系,孩子的父母必须按照约定承担支付报酬的义务。另一方面,如果孩子的父母与老人没有“带孙付酬”约定,则双方不构成劳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老人基于亲情而带孙,属于无偿提供劳务,具有义务帮工性质,自然不能向孩子的父母索要报酬。再一方面,如果孩子的父母不抚养孩子,老人基于这一情况主动去抚养孙辈,则构成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针对这种情况,《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2条也指出: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老人对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是有条件的,只要孩子父母有抚养能力,老人便对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如果孩子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那么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就应当承担起抚养的义务。结合本案,你儿子和儿媳具有抚养能力,只是因为闹离婚而对孩子置之不理,你在此情况下带孙,属于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抚养义务而抚养孙子,明显具备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你儿子和儿媳必须向你补偿你已支付的孩子生活费用等直接开支以及误工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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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老人无偿带孙不是天经地义。成年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义务,其中包括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养父母等。根据相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