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无效不构成不当得利,因为赠与与不当得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
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回受损失的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的规定,公民之间赠予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实际交付为准。具体到本案,张某要求李某返回1000元的请求能否成立,取决于李某取得该财产究竟是接受赠予还是不当得利。倘若是前者无须返还,倘若是后者必须返还。微信群里的“红包”,实是发“红包”的人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赠予财产,与抢到“红包”者构成了法律上的赠予关系。张某虽无发1000元红包的真实意愿,但其采取“红包”游戏方式符合赠予的法律构成要件,并非不当得利的受损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李某,不得要求李某返还该财产。因此,微信群里的“红包”是法律上的赠予,不是不当得利,无须返还原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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