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授予学生学位是否合法?

王某于2008年9月至2012年7月在A大学新闻传播专业四年制本科学习,修完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考试合格(其中3门系经重修后考试合格),通过毕业论文答辩,但A大学根据依照该校制定的学位授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拒绝授予王某学士学位。该《办法》第16条规定,在校期间,按教学计划有3门以上必修课程经过重修的,不授予学士学位。问A大学此种行为是否属于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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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湖北
2022-08-09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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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你好,如果是在一切正常的情况下不给你发毕业证,肯定是违法行为的,你可以到教育局,或者是有关单位去举报他。

律师解答1条
  •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校享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有权对受教育者实施处分,有权决定对受教育者是否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学校颁发学位证书的行为属于法律授权的组织行使的行政行为。《学位条例》规定了授予学位的基本条件,但对具体问题没有作出详细规定。国务院《学位条件暂行实施办法》第25条明确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该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具体到本案,A大学是具备学位授予资格的重点院校,根据《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有权制定本校授予学位的具体细则,故A大学制定的学位授予管理工作细则未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王某就读期间有3门必修课程系经重修后才考试合格的,不符合该《工作细则》关于本校授予学位的具体条件,该校拒绝授予王某学士学位是合法的,不属于行政不作为。

    436天以前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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