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工伤的,由用人单位依法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如果造成残疾的,还需要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我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二条规定禁止使用童工。第十条规定非法使用童工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作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对伤残的童工、使用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具体到本案,华达车床厂违法雇佣未满16周岁的辛某,必须一次性向辛某支付其伤残后的医疗费3万元、住院治疗期间的生活费以及残疾赔偿金,并且接受相关行政部门的处罚。另,根据《禁止使用童工条例》第四条有关“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的规定,华达车床厂不得以其不明知辛某是童工为由,对抗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和童工或其直接亲属的权利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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