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

张三到王五家串门,偶然接听刘四打给王五的订货电话,并承诺告知王五。张三随后感到有利可图,在未将刘四订货之事告知王五的情况下,以王五名义向刘四供货。刘四因发现所收货物与其所需不符,遂要王五承担违约责任。问张三将货物出卖给刘四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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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四川
2022-08-09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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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无权代理属于效力待定行为,又称为可追认的行为,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追认而有效。而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因不符合法律强制要求而不予以承认和保护的行为。无效行为自始无效,在法律上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效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1条
  •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都是无权代理行为。这种不具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代理的行为在被代理人追认前,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在本案中,张三感到为李四发货有利可图,在没有得到王五授权的情况下,即以王五的名义将货物出卖给刘四并收取了刘四货款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对于张三的无权代理行为,如果王五予以追认,即补授无权代理人张三以代理权,则张三与刘四所订立的买卖合同的法律后果由王五承担。如果王五不予追认,则该无权代理行为由张三自担其责,其要承担向刘四供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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