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可以判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1、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一千千克;2、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不满二千千克;3、乙醚四百千克以上不满三千千克;4、上述原料或者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者在境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超过前款所列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
咨询助手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特殊性,以上律师仅针对当前问题做出解答。若未能解决您的疑问,可立即咨询我并详细描述您的问题情况,咨询助手24小时在线为您服务。
五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可以判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