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第七十七条 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
2. 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3. 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4. 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
5. 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第七十八条
(一)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二)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三)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