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查封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执行标的以前出租该标的的,作为承租该执行标的的案外人的承租权这一民事权益不足以排除对该执行标的强制执行,该处“强制执行”仅指除“交付”以外的其他强制执行行为。但若被执行人不能满足《异议与复议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两个要件,不能对抗“要求交付”的强制执行。
《最高院执行查封规定》第二十六条 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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