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家同居一处,因结婚单独居住,不在一起生活的2)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3)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4)已办理了私房析产、赠予以及继承手续的5)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契分户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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