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在职期间代理公司租赁集装箱,发票开为公司名称、欠款来往均为公司之间对公打款,合同上签字处为公司名称+我的姓名。2020年末我离职,原公司租赁费截至2022年6月仍未还款,离职事情租赁公司知情,但是一直针对我本人发律师函发短信打电话要求我个人承担欠款,是否合理?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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