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政府奖学金评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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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河南
2021-12-08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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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1条
  • 1.学习成绩。考查范围包括第一学期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和第二学期期中考试成绩。在学习成绩基础上,可根据学生出勤率适当对学习成绩加减分数。具体如下:各科目平均出勤率在90%(含)以上加10分;各科目平均出勤率在80%至90%之间加5分;各科目平均出勤率在70%至80%之间加3分;各科目平均出勤率在70%(含)以下减10分。

    2.平时表现及参与活动情况。考察范围包括奖学金生参加的各项活动、学术讲座、获奖情况、日常表现等。可根据奖学金生的具体表现适当加分。具体如下:(1)参与活动及获奖加分:参与活动须在汉学院办公室报名登记后方可参与加分,凡参与一次院级或校级活动,加1分;参与一次市级、省级或国家级活动,加2分。(2)参加学术讲座加分:参加一次校内学术讲座,加1分,参加一次校外学术讲座,加2分。如论文被相关会议采用,另加2分。(3)获奖情况加分:院级活动一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2分,其余加1分;校级活动一等奖加4分,二等奖加3分,其余加1分;市级活动一等奖加6分,二等奖加4分,其余加2分;省级或国家级活动一等奖加10分,二等奖加6分,三等奖加4分,其余加2分。(4)学生干部加分:奖学金管理教师负责打分,根据日常工作表现加3-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五条 国家设立奖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

    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682天以前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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