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四)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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