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在公司实习期间担任公司出纳一职,有一天被网络诈骗,冒充老板老板娘让我给客户汇款十一万余,导致财产损失,公司付款打款是没有审批流程的,公司把所有u 盾都是让我一个人完成,已报警立案,现在公司让我赔偿30%,我承担不起,该怎么样?她如果上诉我是否需要赔这么多?
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针对您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分析:对于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因个人原因造成单位经济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部分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原劳动部出台的部门规章《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如果还需要进一步咨询,您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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