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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