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是根据下列方法分类的:根据物流工作的不同,一般可以分为商品储存合同、代办保险合同、商品包装合同、商品养护合同、代办运输合同、商品检验合同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七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一十五条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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