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能申请变诉讼请求。法院在审案时,对于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等事项如果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此原告可以在行政诉讼中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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