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追究刑事责任后,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应该撤销。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是不同的责任,二者并不冲突;并且刑事处罚中的拘役、有期徒刑可以依法和行政拘留的期限相折抵,而罚金可以与罚款相折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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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运输野生动物罪既遂刑事责任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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