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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挪用公款共同犯罪要紧扣“身份”

2022-01-17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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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清琴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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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种主张认为刑法中挪用公款罪没有规定单位犯罪集体挪用不构成犯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对这种行为应当依据职务犯罪的特点和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符合共同犯罪条件的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反之则不成立挪用公款罪。笔者认为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挪用公款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不存在单位犯罪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单个自然人。如果单位少数领导甚至全体领导损公肥私擅自将公款挪归个人使用的则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关于认定挪用公款共同犯罪要紧扣“身份”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挪用公款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的一种职务犯罪本文作者从犯罪主体方面进行考察将挪用公款的共同犯罪分为三种情况并对其中的难点进行了深入分析。

●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重点是如何理解集体决策

两个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共同挪用公款的当然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在挪用公款的过程中往往于事前或者事后在领导班子内部与个别成员甚至全体成员进行研究形成所谓的集体决策。对这种集体挪用行为应当如何处理理论界存在两种主张。一种主张认为刑法中挪用公款罪没有规定单位犯罪集体挪用不构成犯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对这种行为应当依据职务犯罪的特点和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符合共同犯罪条件的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反之则不成立挪用公款罪。

笔者认为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挪用公款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不存在单位犯罪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单个自然人。根据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理论不论是挪用人与使用人共谋还是两个以上的挪用人共同挪用只要他们在主观上有共同的挪用公款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的挪用公款行为都成立挪用公款罪的共同犯罪故集体挪用当然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但是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挪用公款的行为与单位行为往往不易区分对这种情况能否均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关键要看是否具备挪用公款罪的特征mdashmdash即行为人主观上出于私利性客观上实施了擅自支配公款的行为。如果单位少数领导甚至全体领导损公肥私擅自将公款挪归个人使用的则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如果单位领导经集体研究讨论为单位利益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的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论处而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集体研究挪用公款可以构成共同犯罪但并非所有的集体挪用都是共同犯罪实践中很多所谓的集体挪用并不真正反映集体意志只是被作为掩饰挪用的手段而已。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自己提议武断拍板抢先形成所谓集体决策集体研究走过场或者利用职权已实行了挪用行为又向集体成员打招呼以及向集体成员谎报情况、诱骗形成所谓一致意见然后实施操作等并不能体现集体意志也不应以集体挪用对待对于这种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以集体为幌子实则为个人挪用的情形不能以挪用公款罪的共同犯罪处理只能以挪用公款罪的单独犯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与普通人员共同实施要考虑公款的用途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不具备特定身份的人可以成为有身份者实施真正身份犯的教唆犯或帮助犯在无身份者能够参与真正身份犯的部分实行行为的情况下还可以与有身份者构成共同实行犯。对挪用公款罪而言非国家工作人员因其身份所限虽然不能单独实施挪用公款犯罪但他可以教唆或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该罪或者与国家工作人员共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的行为而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单独实施或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使用公款的行为从而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同实行犯。

而挪用人并不知道的对使用人应以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来认定对挪用人仍按一般用途的标准认定。

2如果使用人隐瞒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的真实意图欺骗挪用人以用于一般用途为名取得公款而后用于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的处理方法同上。

3如果挪用人在使用人归还公款前已经知道使用人将公款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却放任不管没有任何追偿公款的意思表示或者挪用人与使用人共谋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而使用人实际上将公款用于一般性使用并告知挪用人的对挪用人应以使用人实际使用的情况来认定和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企业人员共同实施关键是利用谁的职务之便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即挪用单位资金的行为mdashmdash笔者注)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那么对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企业人员相互勾结共同挪用单位资金的案件应当如何定罪处罚呢?有的学者认为应按照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定挪用公款罪有的认为应以公司、企业人员的身份定挪用资金罪有的则认为对两种不同身份的人应分别定罪即对国家工作人员定挪用公款罪对公司、企业人员定挪用资金罪还有人认为应以主犯的基本特征来定罪其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7月8日实施的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认定挪用公款共同犯罪要紧扣“身份””的相关知识。●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重点是如何理解集体决策,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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