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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

2022-01-17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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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月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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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牵连犯在中国刑法条文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经常涉及。对于牵连犯问题在刑法理论界存在较多争议。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牵连犯是实质的数罪处断的一罪新刑法的规定对牵连犯既有适用从一重处断又有适用数罪并罚。因在司法实践中这两种处罚原则并存极易造成法律适用的不统一。

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它的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牵连犯与吸收犯都具有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而且它们之间都具有一定的联系并且都是发生在一个犯罪过程中都是出于犯一罪的目的。但是二者之间仍具有质的区别。

1、数行为触犯的罪名的性质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是罪质不同的犯罪。吸收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是罪质相同的犯罪。

2、数行为间关系的含义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具体说来牵连关系是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关系。从实质上来说牵连关系也是一种吸收关系。但这是一种刑的吸收关系而不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独立存在。吸收犯数行为间的关系是吸收关系这种吸收关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3、行为的具体表现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表现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和结果行为。吸收犯的数行为表现为预备行为、未遂行为、实行行为、中止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

4、犯罪故意的性质不同。吸收犯数行为的故意是同一的其数量可能多个但性质是相同的且是针对同一行为对象侵犯相同直接客体的故意。牵连犯的数行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支配方法行为、目的行为、结果行为的各个具体犯罪故意虽然是为总的犯罪目的服务但其本身则具有各自不同的内涵。

5、侵犯的客体和作用的对象不同。构成吸收犯的数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而构成牵连犯的数行为侵犯的直接体必然是不同的也不必作用于同一具体的犯罪对象。

6、主观方面的差别。牵连犯虽然是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但行为人在这个犯罪目的的制约下形成了与牵连犯罪的目的行为、方法行为、结果行为相对应的数个犯罪故意犯意的异质性和相对复数性是牵连犯的构成特征之一。吸收犯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犯意的同一性和单一性是吸收犯的显著特征之一。

7、两者在处断原则方面存有差异。通常认为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一般为从一重处断即按重的罪从重处罚有时还并处轻罪的附加刑。吸收犯的处断原则是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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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的相关知识。牵连犯与吸收犯都具有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而且它们之间都具有一定的联系并且都是发生在一个犯罪过程中都是出于犯一罪的目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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