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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债务经济纠纷解决途径有哪些

2022-02-09 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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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建国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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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团队
  • 办过大案
  • 高学历
  • 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专业分析

(二)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班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其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关于生活中债务经济纠纷解决途径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下面通过不同主体适用的不同方法来给给大家归类:

(一)平等主体

1、仲裁和民事诉讼均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但二者不可并用。

2、仲裁实行自愿原则,只有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仲裁。

3、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或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

4、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不平等主体

不平等主体之间出现纠纷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选择与诉讼的性质有关:

1、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免费),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提起行政诉讼。

提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时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

2、特殊情况下,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只有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二、仲裁

(一)仲裁的适用范围

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①合同纠纷

②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②行政争议。

提示: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试或提起行政诉讼,但是不能提请仲裁。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而是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①劳动争议;

②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提示:劳动争议可申请劳动仲裁,但劳动仲裁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二)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独立仲裁原则

3、一裁终局制度

4、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三、仲裁委员会

(一)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二)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班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其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生活中债务经济纠纷解决途径有哪些”的相关知识。下面通过不同主体适用的不同方法来给给大家归类:,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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