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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此,该问题的焦点则在于劳务分包合同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范围,应否适用当前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专属管辖的规定,严格来讲,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分属不同的四级案由规定,是故,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严格来讲,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分属不同的四级案由规定,是故,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0月30日以法发『2000』26号印发试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明确: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包括以下五种:1.建筑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0月30日以法发『2000』26号印发试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明确: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包括以下五种: 1.建筑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2.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5.建筑工程监理合同纠纷,5.建筑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上诉人蔡某某与被上诉人某某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原审第三人福建省建阳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某某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1日作出天民初字第847号民事判决,蔡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蔡某某与被上诉人某某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省建工集团)、原审第三人福建省建阳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阳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某某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1日作出(2007)天民初字第847号民事判决,蔡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2.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5.建筑工程监理合同纠纷,2.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5.建筑工程监理合同纠纷,4.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4.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此致 福州市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时 间: 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精编(二) 原告: 江苏新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江苏省建湖县城振亚国际广场B402 电话: 传真: 邮编: 被告:上海龙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建筑工程款68,687,15.00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拖欠原告上述工程款自1994年1月1日至本案判决生效时的违约金。
虽然危某已完成居间委托行为,促成了陈某与上海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并进场施工,但危某未尽到提醒义务,提醒陈某应以有资质的建筑公司与上海某公司签订专业承包分包施工合同,导致施工合同被解除,最终居间合同的目的不能全部实现,存在一定的过错,一审法院查明上诉人已支付了部分居间服务费,判决上诉人支付剩余的居间服务费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并无不当,即使上诉人上诉主张居间服务费约定过高的事实成立,其签订了涉案《居间协议》,即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而涉案合同并未约定在居间服务费约定过高时,上诉人可自行调减,故上诉人所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由施工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管辖,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管辖,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四、合同价款 币种:*** 合同总价(大写):***元(小写):¥***元 综合单价或费率:□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 5、本合同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11、发包人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12、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诉讼中,原审法院根据马树林的申请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委托湖南大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争议施工段的劳务工程量进行鉴定,湖南大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湘大地特审字〔2007〕第99 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1、根据施工期间结算资料确认醴潭高速公路K44+850-K46+360路基工程款价款为5 064 265元,,2005年3月15日,省建工集团项目经理李建向业主方就 K45+420-K45+804标段水渠碎石回填、分层压实的变更向业主申请工程变更方案,双方签署备案表,业主方签署&ldquo。
二、工程分包纠纷起诉状 民事起诉书(工程纠纷) 原告:xxx,男,汉族,1978年6月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玉皇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3426077088 被告:巴中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法定代表人周某,系该公司董事长,电话 被告:江苏纸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法定代表人俞某丽,系该公司总经理,电话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2544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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