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尾责任认定:
1、前车正常驾驶,后车由于种种因素导致追尾事故发生,由后车负全部责任。
2、正常行驶时,前车突然倒车,导致追尾事故发生,由前车负全部责任。
3、前车在坡上行驶时突然熄火,未能及时拉手刹或踩刹车,导致追尾情况发生,应由前车负全部责任。如果由于故障被迫停在路上,未放置三角警示牌或开启双闪灯的话,汽车追尾责任由前车负责。
4、前车超车时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识,出现追尾交通事故应由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主要责任。
5、前车倒车或溜车后导致追尾事故发生,应由前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律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 ...
追尾责任认定:
1、前车正常驾驶,后车由于种种因素导致追尾事故发生,由后车负全部责任。
2、正常行驶时,前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