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第六十一条 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