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的条件有:
1、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2、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3、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