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财产的处理:
1、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的收入,认定为个人财产,双方均无权要求分割。
2、同居期间当事人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按照按份共有处理。
3、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按照按份共有处理。债务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受胁迫的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规定是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 ...
可撤销婚姻财产的处理:
1、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的收入,认定为个人财产,双方均无权要求分割。
2、同居期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