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况不可以买卖取得房产证的房屋: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处于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申请登记事项与登记簿记载冲突的;鉴定为危房的;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的;所有权有纠纷的;法律限制交易的。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