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撤销房屋的产权证书。不动产灭失的、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向房产部门申请撤销房屋产权证。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一,行政机关在受理申请阶段发现上述情形的,将不予受理相关行政许可申请;二,行政机关在审查申请阶段发现上述情形的,将不 ...
一,行政机关在受理申请阶段发现上述情形的,将不予受理相关行政许可申请;二,行政机关在审查申请阶段发现上述情形的,将不 ...
人民政府可以撤销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