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未按约定使用借款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处理:1、出借人可以停止向借款人发放借款;2、提前收回借款;3、解除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并未得到贷款人同意的,这是一种违约行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擅长:婚姻家庭
专业律师/法律服务/法律知识
平均5分钟回复
立即沟通更及时
轻松委托律师
免费上门咨询
按地区找
手机号:
发送验证码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