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不按期交付定作物的解决办法:1、因承揽人不按期交付定作物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定作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2、不按期交付定作物的承揽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条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第七百八十一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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