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纠纷的类型主要包括:
1、拖欠租金的纠纷;
2、未订立书面租赁合同的纠纷;
3、承租人违约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毁损的纠纷;
4、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纠纷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