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物孳息清偿债务的有关规定为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且该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质权人可以对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