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凭证诈骗罪的追诉标准为:行为人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高于一万元的,或者单位诈骗的数额高于十万元的,公安机关就应当予以立案追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二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三条 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诉标准为五千元以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发票开具管理的规定、不按照实际情况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