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专有权主要包括:依法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等相关权利。且前述权利的保护期限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三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四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时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被许可人出租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属于违法行为。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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