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有:
1、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资产;
2、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3、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其他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